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方法,事故应急措施,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3培训要求 3.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3.2 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自己组织对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