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报废农业机械回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管理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第四条实施原则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应当遵循农民自愿、政策扶持、安全环保、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基本制度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第六条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回收单位第七条从业条件 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注册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二)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