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药品管理及销毁办法为了完善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报废药品的管理,及时对报废药品清理、销毁,防止其流失。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财产管理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报废药品的管理 、报废药品是指:经本单位质量、仓储部门确定因质量问题及其他原因不能销售和不能退货的药品;经医药监督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的药品。 、报废药品应专库(区)储存,报废特殊药品必须在原库划定区域内储存,零头要专柜加锁管理,并要有明显标志。 、报废药品要专人专帐管理,帐卡登记准确,保证帐货相符。 、报废药品要及时销毁处理,不得长期积存。 二、报废药品的销毁 、小批量报废药品的销毁: 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报废药品。销毁前由保管员填写“报废药品销毁表”,质量管理员清点品种和数量,由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销毁。 专业仓库要与经营单位联系,经经营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销毁。 销毁时要由单位主管领导,质量管理负责人,保管负责人共同监督下进行。 销毁后,主管领导,质量管理负责人,保管负责人共同在销毁表上签字,凭销毁表销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