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商务(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工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经贸)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报废汽车包括专业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报废的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同为机动车属性,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回收拆解。本细则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报废汽车零配件拼装的机动车(包括用部分报废汽车的总成和部分新的零配件拼装而成的机动车)。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反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必须具有省级(区、市)商务(经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