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抽样检验转移规则(加严、正常、放宽)6.6.1 从正常检验到放宽检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缺一不可:A. 生产稳定,连续一周检验无异常。B. 品质部门认为放宽检验可取。6.6.2 从放宽检验到正常检验:进行放宽检验时,如果出现下面任何一种情况,就必须转回正常检验:A、有一批检验不被接收。B、生产不稳定或延迟。C、品质部门认为有必要恢复正常检验。6.6.3 加严检验以下有其中一条则进行加严检验。A. 有客户投诉。 B. 同一型号连续3 批检验不合格。C. 品质部门认为需要加严检验。6.6.4 暂停检验加严检验开始,累计5 批加严检验不被接收时,原则上应停止检验,只有在采取了改进产品质量的措施后,并经负责部门同意,才能恢复检验,恢复时从加严检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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