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被判免责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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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担保人不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被判免责作者:谢照艳发布时间:2013-08-14 17:20:14【案例索引】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00503号【案情】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 住所地:西乡县城关镇上渡街。代表人刘光泽,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尚军,男,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冀东,男,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黄锦,女,生于1967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关镇前锋村二组。委托代理人李长发,男,生于1968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关镇前锋村二组,系黄锦丈夫。被告王吉军,男,生于1970年8月30日,汉族,西乡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住西乡县城关镇河滨路中段。被告李长胜,男,生于1971年12月10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关镇前锋村二组。审级:一审。审判机关: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新建;审判员杨世秀、谢照艳。审结时间:2013年7月29日2009年2月22日,被告黄锦以经商需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三年,月利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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