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下的保证人责任问题 【摘 要】担保法解释第7、8条规定了担保合同无效时有过错的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学界对于保证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的范围均存在争议,而且担保法解释第7、8条中也并未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差异而笼统为规定。因此,本文拟通过对其进行评析与质疑,提出保证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以“期限利益、顺位利益、金额利益”为价值导向对上述法条进行改良。 【关键词】担保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担保法解释第7条、第8条这两个条文构成了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对于条文,我们可以提出三个问题:第一,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中,担保人的过错责任的性质为何?第二,担保合同无效中的担保人责任未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而为笼统之规定是否合理?第三,相比较而言,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中,担保人因过错承担的最高额责任高于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中担保人所承担的最高额责任,这种标准是否真的合理?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进行详细阐述。 一、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性质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