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尾矿库事故,规范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保证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大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人员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人员中毒重伤,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的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