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2018年4月减刑假释裁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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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 2018 年 4 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序号 姓 名 罪 名 原判刑期 现刑期 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 法院裁定结果 提请机关1 张广君 敲诈勒索 4年 4年 2个表扬奖励 假释 前进监狱2 刘西昌 故意杀人 死缓 无期徒刑 无 减为无期徒刑 前进监狱3 代天 盗窃 4年6个月 3年10个月 2个表扬奖励 减刑8个月 前进监狱4 刘新征 故意杀人 死缓 13年11个月 5个表扬奖励 减刑6个月 前进监狱5 霍炜 故意杀人 无期徒刑 13年4个月 5个表扬奖励 减刑6个月 前进监狱6 陈继民 故意杀人、盗窃 死缓 14年 6个表扬奖励 减刑5个月 前进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2017)京清前进狱减字第 98 号 罪犯刘西昌,男,1968 年 1 月 17 日出生,汉族, 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以(2015)一中刑初字第 1865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2日以(2015)高刑复字第 471 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起刑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2 日起,2016 年 2 月 3 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此,根

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西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章)2018 年 3 月 19 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京清前进狱假字第 023 号罪犯张广君,男,1963 年 11 月 14 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因犯敲诈勒索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以(2015)朝刑初字第1496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 年 11 月 16 日以(

4、2015)三中刑终字第 00874 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 2014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18 年9 月 29 日止,2016 年 2 月 3 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中写到:认罪悔罪是服刑改造的基础,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该犯能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去做,遵守监规纪律,维护监区的改造秩序,汇报自己思想情况,如该犯在 2017 年 3 月 20 日以书面形式向干警汇报思想情况。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活动,上课认真听讲,课后完成作业。该犯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参加生

5、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6000 元,服刑期间已执行完毕。责令退赔人民币 200000 元,服刑期间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均已收到法院票据。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情况。该犯自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1 月,服刑期间累计获得 2 个表扬奖励。经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该犯属于较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3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一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广君予以假释。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18 年

6、2 月 27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京清前进狱减字第 019 号罪犯代天,男,1992 年 9 月 11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 北京市海淀区,因犯盗窃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以(2015)海刑初字第 18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加刑: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 2014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14日止,2016 年 5 月 5 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剖析犯罪思想,论犯罪危害。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量刑是准确的,程序是合法的,我

7、诚恳地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真诚的认罪悔罪。该犯在日常的改造生活中,遵守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主动向警察反映情况,汇报自己的改造思想,如该犯在 2017 年 12 月 20 日以书面形式向警察汇报改造思想。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思想、文化、技术及法律知识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并在相应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前科罚金人民币1000 元,已履行。经审查,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 该犯自 2017 年 5 月至

8、 2017 年 12 月,服刑期间累计获得 2 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2018 年 2 月 27 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京清前进狱减字第 022 号 罪犯刘新征,男,1983 年 12 月 13 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9 月 27 日以(2006)二中刑初字第 13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9、治权利终身。2006 年 11 月 24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刑复字第 659 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起刑日期为 2006 年 11月 24 日,2014 年 12 月 9 日送我狱服刑改造。2009 年 4 月4 日减为无期徒刑,2011 年 4 月 7 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 2011 年 4 月 7 日至2029 年 4 月 6 日。2012 年 6 月 20 日减刑十个月,2013 年7 月 26 日减刑十一个月,2014 年 9 月 19 日减刑十一个月,2015 年 12 月 17 日

10、减刑十一个月,减后刑期止日为 2025年 9 月 6 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坚决服从法院对我做出的判决,该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悔罪。该犯能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去做,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汇报自己思想情况,如该犯在 2017 年12 月 15 日以书面形式向干警汇报思想情况。 该犯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 该犯能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

11、减刑假释。 该犯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9 月,服刑期间累计获得 5 个表扬奖励。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新征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2018 年 2 月 27 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京清前进狱减字第 021 号罪犯霍炜,男,1963 年 1 月 15 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8 月 30 日以(2006)二中刑初字第 9

12、88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起刑日期为 2006 年 8 月 30 日,2014 年 12 月 9 日送我狱服刑改造。2008 年 12 月 20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 2008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28 年 3 月 19 日止。2010 年 2 月 12 日减刑十个月,2011 年 4 月 20 日减刑十个月,2012 年 6 月 20 日减刑十一个月,2013 年 7 月 26 日减刑十一个月,2014 年 9 月 19 日减刑十一个月,2015 年 12 月 17 日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止日为二 0 二二年十月十九

13、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忏悔犯罪危害。如该犯在罪犯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所做出的公平、公正的判决。该犯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主动汇报思想。如该犯在 2018 年1 月 1 日以书面形式向警察汇报思想情况。该犯学习态度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遵守操作规程。该犯无财产性判项。经审查,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该犯至 2017

14、年 12 月,累计获得 5 个表扬奖励。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霍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18 年 2 月 27 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京清前进狱减字第 020号罪犯陈继民,男,1979 年 6 月 4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9 月 27 日以(2006)一中刑初字第 997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5、并处罚金人民币 12000 元,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2 月 11 日以(2006)高刑复字第 686 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 12000 元。刑期自 2006年 12 月 11 日起。2014 年 12 月 9 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 年 3 月 20 日减为无期徒刑,2011 年 4 月 7 日减为有期徒刑 18 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 5年,刑期起止日自 2011 年 4 月 7 日起至 2029 年 4 月 6 日止。2012 年 6 月 20 日减刑 10 个月,2013 年 7 月

16、 26 日减刑 11 个月,2014 年 9 月 19 日减刑 11 个月,2015 年 12 月17 日减刑 11 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2025 年 9 月 6 日。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忏悔犯罪危害。如该犯在罪犯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我认罪并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公正判决,我认罪悔罪。该犯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主动汇报思想。如该犯在 2018 年1 月 1 日以书面形式向警察汇报思想情况。该犯学习态度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该犯判决中罚金人民币 12000 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46900 元,已经履行完毕。经审查,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至 2017 年 9 月,该犯累计获得 6 个表扬奖励。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继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1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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