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开展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国家、自治区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预案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单位自救与.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事故抢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本市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成员.附后),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乌市军分区、武警.支队、公安、消防、经委、安监、建委、卫生、交通、民政、劳动和.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会等部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