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 京 市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相 关 制 度 摘 编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 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
2、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规划、财政、工商、 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 第二章 项目建设第五条 市建
3、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第六条 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各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
4、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 90 平方米以下为主。其中,1 居室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下;2 居室控制在 75 平方米以下。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财政、规划、监察等部门研究确定。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
5、住房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准。住宅建设应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第三章 供应对象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 3 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 30 周岁。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城八区的上述
6、标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组织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十五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所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 2 处或 2 处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第十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第十七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
7、、借出款等。第十八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 1 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第四章 资格审核第十九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一)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申请家庭情况应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
8、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和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4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公益性项目涉及被拆迁或腾退的家庭,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审核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 房源分配和销售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统筹分配。市建设、国土 资源
9、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重点支持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和首都功能核心区居民的需求等。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其中对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和家庭成员中含有 60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的家庭及自愿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程度,优先配售给无房家
10、庭。对多次参加摇号均未摇中且轮候 3 年以上(不含 3 年)的申请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直接为其配售。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 2 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建设单位缴纳购房款。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并重新分配。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先行垫付购房款后保留房源继续使用,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第二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有关约定,如实向市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房源情况,按规定销售,配合市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选房购房结束后,
11、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负责将购房家庭情况等相关信息上报市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 字 样。 5 第二十六条 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 5 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5 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市建设、国土资源、 发展改革、
12、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交纳比例。第二十七条 已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其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取消其购房资格。第二十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一)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和建设时限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处理。(二)违反
13、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处理。(三)擅自向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差价,并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
14、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住 6 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应追究行政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措施。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八部门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
15、比例的通知京建住2008226 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京政发20088 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通知如下:一、本市城八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住房及总资产净值须符合以下标准: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3人及以下 8.8万元及以下 15平方米及以下 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 11.6万元及以下 15平方米及以下 76万元及以下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准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居民收入、住房及房价等情况对准入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通知,结合
16、各区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三、已 购 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应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之差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比例为 35%。特此通知。 7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财 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二八年四月八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8223 号为规范我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等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
17、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 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
18、理本地区居民家庭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8 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四条 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 30 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
19、中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 号、1175 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 1 人年满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20、、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或做过手术,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诊断或治疗证明。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七条 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 1.333 计算。申请家庭现有 2 处或 2 处以上住房的,
21、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9 (二)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上述住房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第八条 申请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 12 个月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 贴、 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九条申请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 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 第三章 审核程序第十
22、条 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见附件 1)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核定表由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统一格式印制。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应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额计算收入,失业人员按实际发放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
23、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0 (七)复员转业军人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八)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
24、书; (九)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十)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十一)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已按京建住20071129 号及 1175 号文件公布的标准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 核程序通 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不再提供上述材料,只需提供拥有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工商、税务、交通、金融等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
25、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地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审核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 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人户分离家庭的入户调查工作由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三)组织评议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记录评议情况。 (四)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