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京怀人社发 201852 号关 于 印 发 怀柔区加强城乡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18 14 号)文件精神,切 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现将怀柔区加强城乡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怀柔区人力社保局2018 年 4 月 23 日- 2 -怀柔区加强城乡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功能定位、产业调整、经济
2、转型升级的新形势,全面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进程,实现城乡劳动力更高质量就业,根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18 14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劳动力原则上是指女年满16 至 49 周岁、男年满 16 至 59 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本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补贴及奖励,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市、区同类就业优惠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因法人(个人)逾期未申请、中断缴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奖励及补贴权利,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3、 优先招用本区特殊群体人员就业第五条 本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人员时,要优先考虑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本- 3 -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编外补充人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岗位人员、专项协管员等,为高校毕业生预留岗位不低于30%,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预留岗位不低于40%。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报考不足的,可从其他人员中招用。第六条 开发适宜就业困难群体特点的绿色就业岗位。本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区财政负担经费招用的“三保” 人员(即保洁员、保绿员、保安员)及各行各类协管员的,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预留岗位不低于50%,就业困难人员报考不足的,
4、可从其他人员中招用。第三章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第七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经济合作社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区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以及市紧缺人才目录中的非京籍人才、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本区户籍的非京籍一方(以下简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申请享受3年或5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用人单位承接的各级政府-
5、4 -公共管理服务项 目 不 列 入 岗 位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范 围 (社 会 公 益 性就 业 组 织 除 外 )。第八条 岗位补贴基准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只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贴的,区级岗位补贴期限为3年,其他最长不超过5年。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9%,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0.8%。第九条 岗 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遵循“先招后补” 的申请审批原则。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
6、起 90 日内提出首次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在享受期内用人单位可于履行劳动合同每满半年或一年后的次月起 90 日内继续提出申请。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续签劳动合同且未达到最长补贴期限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累计达到最长补贴期限。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招用的本区户籍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基地留用的,在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视为新招用人员。第十二条 补贴对象出现退休、死亡等情况的,所签劳动合同符合1年(含)以上期限条件的,
7、可根据用人单位与其实际履行- 5 -的劳动合同期限,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下列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二)备案腾退企业、产业集聚区企业分流职工。(三)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 安置人 员。(四)城乡“低保” 人员 。(五)征地转非人员。(六)具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七)戒毒康复、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首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区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书(附件 1)。(二 )区 级 岗 位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审 批 表 (附 件 2)
8、。(三)申请岗 位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人 员 花 名 册 (附 件 3)。(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济合作社)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五)城镇劳动力提交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复印件;农村劳动力提交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市紧缺人才目录中的非京籍人才需提供职能部门证明;夫妻双方中 非京 籍 一 方 需 提 供 身 份 证 、结 婚 证 和 在 怀 一 方 的 户 口 本 复 印 件 。- 6 -(六)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七)属于劳务派遣企业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
9、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企业申请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 4)、用工单位信息表(附件 5)复印件。(八)特殊群体劳动力还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和相关证明。2.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3.备案腾退企业、产业集聚区企业分流职工需提供职能部门企业备案证明。4.公益性组织“托底 ”安置人员需提供解除 劳动合同证明。5.城乡“低保 ”人员需提供 低保证。6.征地转非人员需提供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7.具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8.戒毒康复、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需提供职能部门证明。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再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下列
10、材料:(一) 区 级 岗 位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审 批 表 。(二)申请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三)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7 -(四)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企业申请补贴人员花名册复印件。(五)补贴对象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享受期未达到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的,用人单位还应提交含续签内容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六)用人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的 还 需 要 提 交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第四章 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第十
11、六条 本区有就业愿望,因照顾年迈双方父母(75周岁以上)不宜外出就业的(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城乡劳动力,或因照顾患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目录(附件6)的双方父母、子女不宜外出就业的城乡劳动力(以下简称不宜外出就业劳动力),经村(社区)确认、镇乡(街道)认定,可参照城镇职工灵活就业相关规定和标准,申请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期间中断缴费的,在5年享受期内可继续申请(每个被照顾对象仅限1人申请)。第十七条 不宜外出就业劳动力认定程序及材料:(一)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及被照顾对象的身份证、户口本 、诊 断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申 请 人 户
12、 口 所 在 地 村 (社 区 )申 请 。(二)村(社区)受理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填写不宜外出就业劳动力认定表(附件 7)并加- 8 -盖公章,报镇乡(街道)认定。(三)镇乡(街道)通过对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后作出认定,并留存认定材料。第十八条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 65 周岁以下、女 55 周岁以下)人员,符合延期缴费相关政策规定并办理了个人延期缴费手续的,可参照城镇职工灵活就业相关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灵活就业补贴标准的 80%,享受补贴期间中断缴费的,在未达到申请年龄上限的可继续申请。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
13、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 40%为缴费基数,按照 20%的比例,补贴 14%,个人缴纳 6%。(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 40%为缴费基数,按照 1.2%的比例,补贴 1%,个人缴纳 0.2%。(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 70%为缴费基数,按照 7%的比例,补贴 6%,个人缴纳 1%。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流程:(一)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人员和农村户籍人员分别到区流动人员社会保险服务科(以下简称保险服务科)或户口所在地社保所自行办理缴费手续。(二)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遵循“先缴后补
14、” 的申请审批原则,申请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人员需- 9 -在本实施细则执行后次年的第一季度到保险服务科或户口所在地社保所集中申请上年度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之后每年的第一季度申请上年度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三)保险服务科和各社保所对申请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第二十一条 申请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需提交材料:1.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 8)。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银行代扣代缴协议、银行账户复印件。4.社会保
15、险个人权益记录。5.不宜外 出 就 业 劳 动 力 需 提 交 不 宜 外 出 就 业 劳 动 力 认 定 表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二)保险服务科和社保所需提交材料:1.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申请书。2.申 请 灵 活 就 业 (延 期 缴 费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人 员 花 名 册 (附 件 9)。3.不宜外出就业劳动力认定表。第五章 城乡劳动力一次性安置奖励- 10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招用城乡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劳动合同稳定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招用其他城乡劳动力,劳动合同期限稳定至5年(含)以上,按规定缴纳职
16、工社会保险的,每招用1名给予法定代表人和劳资人员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招用其他城乡劳动力,劳动合同期限1年(含)以上不满5年,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每招用1名给予法定代表人和劳资人员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十三条 招用劳动力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履行劳动合同满 1 年的,可于次月起 90 日内申请 50%的一次性奖励。劳动合同履行期满后,可于次月起 90 日内,申请剩余 50%的奖励。第二十四条 申请一次性安置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招 用 本 区 城 乡 劳 动 力 一 次 性 安 置 奖 励 审 批 表 (附 件 10)。(二) 招 用 本 区 城 乡 劳 动 力 花 名 册 (附 件 11)。(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工资表和记帐凭证复印件。(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保所、就业服务站、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推荐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社保所、就业服务站推荐城乡劳动力到二、三产业就业,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