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口镇中心小学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接收社会捐赠资助教育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学校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第三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第四条 学校各科室必须以法人(校长)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各科室、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校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使用。第五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