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交房协议书甲方:遵义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甲方开发的高桥镇泥桥村经济适用住房“枫桥佳苑”未达到交房标准及交房条件,因乙方自身原因强烈要求提前交房,介于乙方特殊情况,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 交房前提1、 乙方自愿认购甲方开发的“枫桥佳苑” 号楼 单元 户物业,该物业建筑面积约为 平米(此面积为暂定面积,实际面积以房管局最终测绘面积为准,实际面积按双方约定售价计算总价)。2、 在该物业未达到交房标准及交房条件之前乙方装修房屋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临时用电和用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 乙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接房,不再追究甲方延期交房违约责任。二、 甲乙双方义务1、 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施工单位未正式移交房开公司,乙方不得破坏且有义务保护商业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2、 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如搬运装修材料、装修人员故意或过失等造成项目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