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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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维修管理,确保小区的房屋及设施设备保持良好状态,保证小区良好的生活居住条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维修管理。第三条 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租赁型保障房小区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按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报修、维修工作,项

2、目代建单位负责质保期内以及质量缺陷维修的组织和实施。第二章 维修范围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维修范围包括共用、房屋内自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其它需维修的部位、设施设备。 2 第五条 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包括:楼盖、楼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地下室、垃圾房、电梯、设备机房等。(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通讯、有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三)小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室外消防设施、各类管线、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

3、室外泵房、路灯、围墙等。(四)小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等。(五)其它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第六条 房屋内自用部位、设施设备:(一)房屋内建筑本体。包括:房内墙体、楼板、阳台栏杆、门窗等。(二) 房屋内耐用配套设施。包括:窗帘架、空调、热水器、水表、电表、座便器、排气扇、菜盆、洗脸盆等。(三) 房屋内易损易耗配套设施。包括:水龙头、花洒、电灯、开关、电源插座、电线、下水器、门锁等。(四)房屋内其它自用部位、设施设备。 3 第三章 维修主体第七条 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的维修工作:(一)在质保期满后,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小区内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大中型维修,由规划局与物

4、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维修。(二)在质保期满后,房屋内建筑本体及房屋内耐用配套设施的维修。(三)在质保期满后,房屋内易损易耗配套设施在房间租出前(房屋空置时)的维修。(四)属上述维修内容,但由于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承租户的责任导致的维修除外,由导致维修的责任人负责维修。第八条 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的维修工作:(一)在质保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区内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二)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责任范围内由于其管理不善导致的维修。(三)在质保期满后,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对承租户拟退租房屋没有尽到核查责任,在没有确保房屋设施良好的情况下同意承租户退租而导致的维修。第九条 由承租

5、户负责的维修工作:(一)在质保期满后,承租户承租后房屋内易损易耗配套设 4 施的维修。(二)由于承租户人为或使用不当导致损坏的维修。第十条 由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的维修工作。质保期内,项目施工单位或供货商不履行维修责任的,由项目代建单位另行委托其它公司进行维修。第十一条 由项目施工单位或供货商负责的维修工作:在质保期内,小区内由其施工建设(或供货)的本办法规定的维修范围内的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承担的质量问题的维修维护。第四章 维修程序第十二条 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接待承租户日常报修申请,并对报修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分类汇总,根据维修主体的不同报各维修主体组织维修,对维修主体有异议的,由住房保障管理中

6、心负责确定。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由项目施工单位或供货商负责维修的,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将需要维修的内容进行详细记录汇总,及时告知住房保障中心,由住房保障中心组织代建单位或供货商进行维修;对于施工或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维修,由项目代建单位组织项目施工单位(含供货商)制定维修方案、进行维修,并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5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维修的维修程序:(一)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将需要维修的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分类,及时报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二)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照报送的维修内容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检查核实无误后再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委托的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它公司进行维修。(三)维修

7、完毕后,由承租户(已入住的)、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施工单位和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等相关方共同验收签字确认。(四)维修完毕后,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维修公司填写租赁型保障房维修明细表,对维修项目、维修部位、所用材料、维修费用等内容如实记录,报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作为付款依据。第十五条 本办法 规定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维修的,物业公司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维修。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由承租户负责维修的,承租户要及时维修到位。第五章 维修费用第十七条 各维修主体负责承担各自责任范围内的维修费用。 6 第十八条 因项目施工单位或供货商不履行维修责任,由项目代建单位另行委托其它公司进行维修的,产生的维修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支付。第十九条 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维修的,租赁型保障房维修明细表是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维修公司申请支付维修费用的依据,如不按规定填写维修项目或维修内容填写不详细、不规范,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不予支付维修费用,产生的维修费用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维修公司承担。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维修的费用,由规划建设土地局按维修计划、测算下年资金需求,经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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