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区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残土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垃圾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垃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管理监督工作。第五条 市区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管干分开、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手段回收利用垃圾。市区垃圾要积极推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逐步实现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第七条 市区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乱丢、乱倒、乱排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举报属实的,由城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