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后果分析2014-06-18 15:28:00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作者:夏侥 符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对于建设用地又有更为细致的划分,各种用途之间的改变均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得随意为之,否则,将会严重扰乱土地管理秩序,同时也将产生一系列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一是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有关规定须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出让合同的性质在理论界早有争论,但之后的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出让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且合同内容是依据合同法有关合同一般应具备的主要条款而做出的,表明了出让合同的性质应属于调整物权关系的民事合同范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55号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宗明义地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