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船舶超载的成因及对策 首先让我们来看两起因超载导致的重大沉船事故案例: 11986年4月11日,山西临县和陕西佳县之间的黄河上,一艘“三无”木质挂机船厂载客159人(核定29人),在行驶途中,因严重超载,造成1人死亡、147人失踪的特大沉船死人事故。 2 2021年6月22日,四川省“榕建”号机动短途客船载客221人(其中船员3人),由于严重超载(核定101人),造成船舶翻沉,130人死亡的特大水上交通事故。 这两例都是乡镇船舶因超载发生重大事故的有代表性的实例。据有关单位对1990年后的乡镇船舶事故统计分析,发现有90%以上的事故是严重超载所致。不仅小河小湖有此现象,在管理严格的长江上,超载问题也很突出。据长江海事局统计:自1996年至2021年,其长江辖区共发生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1035件,死亡956人。这其中仅乡镇船舶就发生事故812件,死亡744人,分别占总数的78.9%和77.8%。这些事故又多以超载引起的事故居多。 因超载发生的事故,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对水运生产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