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