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支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支出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划清资金渠道,正确反映、核算和监督学校资金使用过程,根据财政部财教【2012】年489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会【2013】28号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县内其他学校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第五条 中小学校应该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本着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第六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