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种收费管理,保护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结合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收费处室所有收费项目的票据管理。第三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监制和管理。国家和省规定使用的专用票据除外。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分局应向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第四条 各种收费票据必须由计财处凭收费许可证到桦甸财政局领取事业性收费票据。第五条 各收费处、室及收费人员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收费票据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收费票据的种类、样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财政部门制定。其他单位无权制定收费票据样式。第七条 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第八条 收费票据必须套印财政部门的收费票据监制章,无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费票据为非法票据。第九条 分局计财处应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建立健全收费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