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管理。二、本单位任何部门购买放射装置必须向单位辐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医院设备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购置,在取得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本单位内部有关物质购买程序进行购买。三、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四、任何单位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诊疗许可证及辐射防护安全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五、各放射装置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六、放射装置的使用、贮存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在室外、野外从事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置专人警戒。七、放射装置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