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放射性指标1 总放射性1.1 低本底总检测法1.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种测定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中放射性核素的总放射性体积活度的方法。本法适用于测定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中放射性核素(不包括在本法规定条件下属于挥发性核素)的总放射性体积活度。如果生活饮用水中含有226Ra,从固体残渣灼烧到样品源测量完毕期间产生的放射性子体222Rn对测定结果有干扰。通过缩短灼烧后固体残渣及制成样品源的放置时间可以减少干扰;通过定期测量固体残渣放射性活度随放置时间增长而增长的情况可以扣除这一干扰。经过扩展,本法也可用于测定含盐水和矿化水的总放射性体积活度,但灵敏度有所下降。本法的探测限取决于水样所含无机盐量、计数测量系统的计数效率、本底计数率、计数时间等多种因素。在典型条件下,本法的探测限为1.610-2Bq/L。1.1.2 原理将水样酸化,蒸发浓缩,转化为硫酸盐,于350灼烧。残渣转移至样品盘中制成样品源,在低本底、测量系统的道测量计数。对于生活饮用水中总放射性体积活度的检测,有三种方法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