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一、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3、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一、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岗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