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工作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1、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 监测规范。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 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 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3、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 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4、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 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5、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6、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