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门诊部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年满 18 周岁。 2.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 于 2 天。 3门诊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统一的培训和考核, 每次培训的情况均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四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1.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 90 天,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2. 门诊部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 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