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水中的放射性物质应尽可能作出安全的处理并转移到安全的地方,使它对人和其他生物的危害减轻到最低限度。 放射性废水按所含的放射性浓度可分为两类,一类为高水平放射性废液,一类为低水平放射性废水。前者主要是核燃料后处理第一循环产生的废液,而后者则产生于核燃料前处理(包括铀矿开采、水冶、精炼、核燃料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含铀、镭等的废水)、核燃料后处理的其他工序,以及原子能发电站,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机构、医院、工厂等排出的废水。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建议按放射性浓度水平将放射性废水分为五类,其处理方法以及处理装置屏蔽要求见下。 放射性核素用任何水处理方法都不能改变其固有的放射性衰变特性,其处理一般按两个基本原则:将放射性废水排入水域(如海洋、湖泊、河流、地下水),通过稀释和扩散达到无害水平。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极低水平的放射性废水的处理。将放射性废水及其浓缩产物与人类的生活环境长期隔离,任其自然衰变。这一原则对高、中、低水平放射性废水都适用。 浓缩处理 有化学沉淀、离子交换、蒸发、生物化学、膜分离、电化学等方法,常用的方法是前三种。放射性废水的处理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