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一、概述放射诊疗工作按照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1.放射治疗2.核医学3.介入放射学4.X射线影像诊断二、执业条件(一)开展放射诊疗的基本条件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二)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三)设备和场所警示标志的设置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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