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为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辐射安全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1、放射科X线辐射防护工作由放射科主任负责,科室指定兼职人员协助科主任做好X线辐射防护工作。2、放射科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性,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科室定期组织对放射科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3、放射诊断人员必须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级各类人员应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的发生。4、放射科各X线检查室、治疗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查防护用品。5、在放射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记室、X线检查室设置告示牌,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周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在放射检查中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