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职责 根据学校教代会条例规定,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四项职权,简单概括为: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 一、教代会审议建议权:是指包括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如本校的办学指导思想、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预决算等,以上方面的问题在决策前,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由教代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长工作报告,是指校长对学校一个时期全面工作的总结和计划。副校长的分管工作报告,可作为校长工作报告的补充。校长向教代会做工作报告每年一次。 二、教代会审议通过权:是指凡属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如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实行聘任合同制的集体合同草案、创收分配原则和办法、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都应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然后由学校颁布实施。 三、教代会审议决定权:是指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都应由教代会审议决定。 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与审议通过的事项是有区别的。审议通过的事项,要经校长颁布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