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教学事故界定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在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中出现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过失或过错。教师是指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以及临时分配从事与教学相关工作的有关人员等。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范围、等级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一)具有造成过错的主观故意。(二)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一) 课堂教学类;(二) 实践教学类;(三) 考试与成绩类;(四)教学管理与建设类(五)教学保障类。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等级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事故认定一般分为一级事故(重大事故)、二级事故(一般事故)、三级事故(轻微事故)等三级。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情节第六条 下列情节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一)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