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业绩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激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促进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浙教高教2007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主体是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课程建设水平和教学研究与改革业绩四项要素,将四项评价要素进行加权计算,得出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得分及等级。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第二章 教学工作量第五条 教学工作量是指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由学院安排教师承担的课程教学(含理论课和实验课)和实践环节指导(含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任务的总量。教学工作量是教学工作业绩评价的基本要素。第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评价以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