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田县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一、县政府序号具体行政调解职责名称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类型具体实施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法律 县政府2 民事纠纷 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 2 款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 县政府3 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
2、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
3、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土地权属争
4、议的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调解由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当事人、证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县政府序号具体行政调解职责名称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类型具体实施单位调解尽可能就地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政府规章4 山林纠纷
5、 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发生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个县范围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商解决;跨市、县范围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
6、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县政府5 水土流失纠纷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县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法律 县政府6 水事纠纷 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县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县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
7、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九条 地县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县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一条 因抗旱发生的法律行政法规县政府序号具体行政调解职责名称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类型具体实施
8、单位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7 行政复议 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法规县政
9、府8行政县域边界争议调解行政县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 省、自治县、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法规县政府9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
10、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相关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
11、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第四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县政府序号具体行政调解职责名称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类型具体实施单位10 信访投诉案件调解信访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第十三条 设
12、县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行政法规县政府11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方面的争议调解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在农业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协调在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方面的争议,并向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业主管部门在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应
13、当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地方性法规县政府12铁路用地权属争议调解浙江省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铁路用地单位与其他部门、单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应协助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争议双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政府规章县政府13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
14、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国有单位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县政府序号具体行政调解职责名称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类型具体实施单位14 行政调解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二、行政调解的范围、主体和程序(一)行政调解范围和主体。1.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
15、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争议。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由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交通损害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卫生、土地(林地、海域)权属 争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劳动就业、渔业、生产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丽水市行政调解工作办法第三条 具体行政机关行政调解纠纷的范围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法制机构应当对本级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调解依据予以公告。规范性文件县政府二 、 县 直 属 有 关 单 位 ( 发 改 局 、 财 政 局 、 经 商 局 、 农 业
16、 局 、 林 业局 、 水 利 局 、 建 设 局 、 交 通 局 、 环 保 局 、 人 力 社 保 局 、 民 政 局 、教 育 局 、 国 土 局 、 科 技 局 、 卫 计 局 、 文 广 新 体 局 、 旅 委、 市 场 监 管局 、 安 监 局 、 信 访 局 、 公 安 局 、 供 销 社 、档 案 局 、 民 宗 局 、 司 法 局 、审 计 局 、 财 政 局 、 统 计 局 、 综 合 执 法 局 、 统 征 办 、 移 民 办 ) 公 共 行政 调 解 权 力 义 务 清 单序号具体行政调解职责名称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类型具体实施单位1 民事纠纷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17、政复议法第八条第 2 款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县直属有关 单 位2 行政争议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法规县直属有
18、关 单 位序号具体行政调解职责名称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类型具体实施单位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3 信访投诉案件调解信访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第十三条 设县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
19、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行政法规县直属有关 单 位4 突发事件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法律县直属有关 单 位5 行政调解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行 政 调 解 工 作 的 意 见 二 、 行 政 调 解 的 范 围 、 主 体 和 程 序( 一 ) 行 政 调 解 范 围 和 主
20、体 。1. 行 政 机 关 与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产 生 的行 政 争 议 , 由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调 解 。 重 点 是 城 市 建设 、 房 屋 征 收 、 社 会 保 障 、 治 安 管 理 、 环 境 保 护 等 方 面的 行 政 争 议 。2.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产 生 的 与 行 政 管 理相 关 的 民 事 纠 纷 , 由 主 管 该 事 项 的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调 解 。重 点 是 交 通 损 害 事 故 赔 偿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 医 疗 卫 生 、土 地 ( 林 地
21、 、 海 域 ) 权 属 争 议 、 环 境 污 染 损 害 赔 偿 、 劳动 就 业 、 渔 业 、 生 产 事 故 等 方 面 的 民 事 纠 纷 。 丽 水 市 行 政 调 解 工 作 办 法 第 三 条 具 体 行 政 机 关行 政 调 解 纠 纷 的 范 围 依 据 具 体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定 确 定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其 法 制 机 构 应 当 对 本 级 政 府 及 部 门政策性文件县直属有关 单 位序号具体行政调解职责名称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类型具体实施单位的 行 政 调 解 依 据 予 以 公 告 。三 、 县 直 属 有 关 单
22、位 具 体 行 政 调 解 权 力 义 务 清 单(一 )县 发 改 局序号具体行政调解职责名称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类型具体实施单位1 旅游者权益 争议调解 旅 行 社 条 例 第 四 十 三 条 旅 行 社 损 害 旅 游 者合 法 权 益 的 , 旅 游 者 可 以 向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工 商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外汇 管 理 部 门 投 诉 , 接 到 投 诉 的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其 职 责 权限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 并 将 调 查 处 理 的 有 关 情 况 告 知 旅 游者 。
23、行政法规县发改局2 价格争议调解浙江省价格条例第三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调解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及时调解价格争议。价格认证中心管理办法第七条 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县发改局序号具体行政调解职责名称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类型具体实施单位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部门规章
24、县发改局 价格投诉调解 价 格 违 法 行 为 举 报 规 定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第6 号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浙 江 省 价 格 投 诉 举 报 行 政 调 解 制 度 第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价格投诉举报行政调解制度,其价格投诉举报中心承办具体工作。浙江省价格举报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可以由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解决协议并予执行,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协商解决的必要证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县发改局(二 )县 财 政 局序号具体行政调解职责名称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25、类型具体实施单位1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国有单位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部门规章政府
26、规章县财政局(三 )县 经 商 局序号具体行政调解职责名称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类型具体实施单位1 旅游者权益 争议调解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行政法规县经商局2 商业经济纠纷调解商业经济纠纷调解试行办法第二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主管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是指包括国营商业、粮食商业和供销社在内的,各种经济成分、各个部门和各个单位办的各类商业,即社会商业。本办
27、法所称各级商业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商品流通的行政部门和同级供销社。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经济纠纷,是指各类商业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商业经济组织与非商业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可参照本办法调解。部门规章县经商局(四 )县 国 土 局序号具体行政调解职责名称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类型具体实施单位1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调解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二条
2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相关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浙 江 省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争 议 协 调 裁 决 办 法 (试 行 ) 第四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县国土局2铁路用地权属争议调解浙江省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铁路用地单位与其他部门、单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应协助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争议双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政府规章县国土局序号具体行政调解职责名称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类型具体实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