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师法广西中小学校常规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教学责任事故。第二条: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为三级:一级为重大事故,二级为较大事故,三级为一般事故。第三条: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教育活动组织等各个方面。第四条: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必须按照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客观公正,重在教育,旨在提高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二、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1、在教学中教师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2、未经学校批准,随意通知全体(或全班)学生停课。3、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安全措施不到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