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办学校和教师在聘用期内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和义务 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如何?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又具有哪些义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从广泛意义上说,民办学校的教师在法律地位上和公办学校教师平等,那么民办学校教师就应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我国1995年3月颁布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它在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法是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师的专项法律,其中当然包含民办学校的教师。它对教师的法定含义、地位作用、基本要求和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着明确规定。” 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一法律定位同样适用于我国民办学校教师的教师群体。 依据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具体规定和相关精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