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校内申诉制度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范围1、校内教师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2、 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教研室、校办室、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申诉范围:凡我校教师下列合法权益受到校内有关人员侵犯,可以提出校内申诉。1受聘工作,依法享有的劳动权。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科研,参加业务进修,接受教育的权利。3享有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4参与校内管理的民主监督权,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5教师依法享有的申诉权。6人身、财产和知识产权。7.不服学校及其学校所属各个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第二条 申诉的组织机构 本会设置委员8人,并学校党政代表2人、教代会代表2人,教师代表3人组成。1、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由校长提名,交教代会通过确定。2、委员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