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制度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校章程,制定学校教师申诉制度。2、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师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对学校违反教师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师对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不服的;3、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部门是学校调解委员会。4、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交送申诉书,申诉书应该写明如下内容:(1)申诉人基本情况;(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3)要求受理部门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4)申诉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及陈述理由等;(5)写明或交付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5、学校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2)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受理;(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6、学校部门自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10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1)维持原处理结果;(2)变更原处理结果;(3)撤消原处理结果;(4)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