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绩效考核及奖励性绩效发放办法 (第五届教职工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了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健全教师绩效考核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进而提高我校办学水平及办学效益,根据区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绩效工资发放对象:除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含交流、支教教师)二、绩效工资发放时间:教职工绩效考核每学期组织一次。每学期的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工作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三、绩效工资构成及发放办法:教师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其具体发放如下:(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对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按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反之,视具体情况相应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中,对长期病假人员可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