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5山东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 号)文件精神,加强学院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 、激励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学校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三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 9 月份进行。毕业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以研究生毕业鉴定代替。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领导、
2、研究生导师 、研究生 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第五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要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坚持全面发展、德育为先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第六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基础性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一)基础性素质测评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内容。(二)发展性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参加学术活动、创新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班级活动等各种活动的情况。第七条 测评计分办法。2 / 5第一部分:组织评议。(一)班级评议。以班级为单位,研究生之 间根据日常政治思想表现、学 习科研成绩、文体活动参与、班级工作贡献等进行民主投票 评
3、议。得票数前 20%者计15 分, 20-50%者计 10 分, 50%以后者计 5 分。(二)学院评议。学院组成副书记、研究生 辅导员、主要研究生干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根据研究生日常政治思想表现、学 习科研成 绩、文体活 动参与、班级工作贡献等进行集中评议打分,上限为 10 分。(三)导师评议。导师根据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日常思想表现、学 习科研成绩等情况对研究生进行评议打分,上限为 10 分。第二部分:学习科研表现。(四)学习成绩:以当年度所有考试科目的学分绩点计算,每门科目成绩与学分的加权平均成绩。(五)科研成果:1、论文:发表中国社会科学一篇计 100 分, 经济研究80 分,其他院
4、权威科研论文每篇 60 分,校权威 50 分,普通 C 刊 30 分, C 刊扩展版、集刊 10 分,其他正式刊物 5 分。山东大学校 报、研工部 研究生学志 、院刊 基石、学院金秋论文等每篇 3 分。仅限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发表于 SCI、SSCI 收录期刊以及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等同于院权威核心期刊。英文期刊参照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国际学术期刊分类目录。论文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山东大学经济学院。仅给署名前三位的研究生计分。 计分权重如下表。署名顺序 一作 二作 三作3 / 5独立 100%两人合作(导师合作) 100% 100%两人合作(非导师合作) 100% 50%三人合作(导师第一合作)
5、 100% 50%三人合作(导师第二合作) 100% 50%三人合作(导师第三合作) 100% 50%三人合作(非导师合作) 70% 40% 20%2、专著、编著:专著为 20 分,编著 10 万字以上 5 分,5-10 万字 3 分,5 万字及以下 2 分。第三部分:发展性素质部分。(六)学术活动。凭会议论文出国开展学术交流一次计 10 分、参加国内各学科学术会议一次计 5 分,参加校内海右、稷下风研究生 论坛并作为主讲人一次计3 分。以上活动的参加情况需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参加学院组织的高级经济学讲座、产经论坛、金融学论坛、国 贸论坛、税务讲坛、国 际商务精品讲座、保险论坛等院级学术活动 一
6、次计 0.5 分,每学期 计分上限 10 分。本项以山东大学 经济学院研究生学术报告记录册写实记录为准。(七)创新竞赛。国家、省、校、院举办的各类正式竞赛(如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数学建模大赛、电子大赛、挑战杯、 创业大赛),基础分分别为 8 分、5 分、3分、1 分,依获奖 等级依次递加 0.5 分。国家级 省级 校级 院级一等奖 9 6 4 2二等奖 8.5 5.5 3.5 1.54 / 5三等奖 8 5 3 1(八)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省级、校 级、院级社会实 践立项的成员每项目每人分别计 5 分、3 分、1 分;省级、校级、院 级志愿服务(含义务辅导本科生)者每项目每人分别计 5 分、3
7、 分、1 分;实习每学期计 1 分。以上需提供证明材料。(九)文体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赛、羽毛球 赛、合唱比赛等获得一等奖者参与者每人计 7 分,二等奖计 5 分,其他 3 分。参加学院班级组织晚会、运动会等每人次计 3 分。(十)学生工作。担任院研究生会主席团、班 长、团支 书、党支书,每人计 10 分,其他班委、部长计 7 分,干事计 5 分。以上 计分为上限,考核不合格不得计分。第三章 测评结果第八条 根据第七条计分办法,计算出参评研究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测评结果分别记为“ 优” 、“良” 、“中”、 “差”四个等级。测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公示三天。第九条 测评结果为“ 优”的比例不超过学
8、校规定的比例。第十条 对违反各类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且受到 处分的研究生,当学年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按以下等级记录:(一)受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通报批评的,测评结果不得记为“ 优”;(二)受“警告” 、“严重警告 ”处分的, 测评结果记为“中” 或“差”;(三)受“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处分的, 测评结果记为“差” 。第十一条 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研究生填写山东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表,测评 表存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与研究生各 类奖学金、 优秀先进评比挂钩,测评结果为“中”或“差” 的研究生不得参加各 类奖学金、优秀先进的评比。5 / 5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仅作为研究生综合测评使用,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执行,由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执 行与落实。学院研究生 综 合测评领导小组经征求意见并公示后有权调整测评项目及评价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