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增强全县教职工的纪律性,规范教职工请假程序、明确休假期间待遇,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 请假程序 教职工请假必须持请假条,病假和产假附相应的诊断证明或医院门诊回执,待相关组织批准后,安排好自己的工作,方可请假,否则按旷工论处。二、请假审批权限 1、县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学区校长请假由县教育局批准。2、各乡办中学和完全小学校长请假7天以内由学区校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学校校长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学区校长批准,7天以上由学区(校)审核签注意见后报教育局批准。4、有重大疾病请假30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派人陪同到县级以上医院鉴定后,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附相关医疗证明,报县教育局审批。三、请假待遇1、产假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9号)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