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教育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 有效维护我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按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 是指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第四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局机关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禁止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局内设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第二章 合同签订第五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六条、 合同承办股室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 提出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 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相关领导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根据相关领导的要求提供相关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