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教育法基本原理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也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社会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法与政策、习惯、道德、宗教等同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但后者是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们行为的准则,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法律规范;国家认可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公共行为准则以法律效力。认可还包括国家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规,以及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而产生的规则与原则,并赋予这种规则和原则以法律效力。(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强制性是法与其他规范的最大区别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