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一、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的渊源不是指法的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政治渊源等等,而是指教育法的法律效办的来源,包括教育法的创制方式和教育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教育法的渊源的研究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教育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制权限和创制方法(如制定、认可),即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什么领域内以何种方式创制教育法律规范;二是教育法律规范有哪些表现形式、不同形式的教育规范之间的效国等级和相互关系如何。教育法的渊源是指其“形式渊源”,因为它并未涉及法的内容或力量的真正根源,仅仅是指出了法律规范的效力在形式上的来源,即国家的制定和认可,并着重说明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渊源是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个别性文件,如判决、裁定、行政措施等。在我国这类文件的效力仅及于特定案件或相关的主体、客体及行为,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不是法的渊源。这与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具有法的创制权很不相同。我国教育法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