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责任清单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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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司法局责任清单审核表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担责方式 担责方式依据1 行政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1、立案责 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法律服务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 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 任:作出行政处

2、罚决定前,应 当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1.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社会 监督的工业原则,对于公民投 诉或者反映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后告知投诉人;对立案处理的投诉案件,应当办结后将处罚决定告知投诉人。对于应当给予处罚的案件,必 须立案处理。2. 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 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 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书证,可以进行复制。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59 号)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 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 罚款数 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 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 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6.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 (二) 项 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 予行政处 分:(一)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二)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

5、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 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八条第二款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 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和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对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行 行 政 职 责 的 行 政 机关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由上 级 行 政 机 关

6、或 本 级人 民 政 府 、监 察 机 关 、任 免 机 关 、政 府 法 制机 构 ,以 下 列 方 式 追究 其 责 任 :1、给 予 立 案 人 责 令作 出 书 面 检 查 、批 评教 育 、取 消 年 度 评 比先 进 资 格 、暂 扣 行 政执 法 证 件 、离 岗 培 训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取 消行 政 执 法 资 格 以 及 行政 处 分 等 责 任 追 究 ;2、给 予 办 案 人 责 令作 出 书 面 检 查 、批 评教 育 、取 消 年 度 评 比先 进 资 格 、离 岗 培 训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取 消行 政 执 法 资 格 以 及 行政 处 分 等

7、 责 任 追 究 ;3、给 予 审 核 人 和 批准 人 诫 勉 谈 话 、责 令限 期 整 改 、责 令 作 出书 面 检 查 、责 令 公 开道 歉 、取 消 年 度 评 比先 进 资 格 、通 报 批 评 、责 令 停 职 反 省 或 者 责令 辞 职 、建 议 免 职 以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 警告;(二) 记过;(三) 记大过;(四) 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 党员 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

8、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 2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明 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 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 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对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处罚备案手续。8、其他法律法规

9、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 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 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 规章 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10、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和 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6.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诉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益遭受损害的;7.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或者徇私舞弊、包庇纵容

11、行为的;9.对当事人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或者对没收的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 节严 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四)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和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

12、条第(五)款 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 予行政 处分:(五)故意包庇 应 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 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 权予以检举 。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

13、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 行 政 处 分 等 责 任 追究 ;4、给 予 责 任 人 通 报批 评 、取 消 评 比 先 进等 责 任 追 究 ;5、对 违 反 党 纪 的 工作 人 员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对 构 成 犯 罪 的 工 作 人员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6、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责 任 承担 方 式 。的,由发证 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宁夏回族自

14、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3 -7.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2 行政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1、立案责 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法律服务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 予

15、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 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当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要求听1.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社会 监督的工业原则,对于公民投 诉或者反映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后告知投诉人;对立案处理的投诉案件,应当办结后将处罚决定告知投诉人。对于应

16、当给予处罚的案件,必 须立案处理。2. 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 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 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书证,可以进行复制。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60 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

17、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6.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8、;(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 (二) 项 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 予行政处 分:(一)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二)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 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19、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八条第二款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 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和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对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行 行 政 职 责 的 行 政 机关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由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本 级人 民 政 府 、监 察 机 关 、任 免 机 关 、政 府 法 制机 构 ,以 下 列 方 式

20、追究 其 责 任 :1、给 予 立 案 人 责 令作 出 书 面 检 查 、批 评教 育 、取 消 年 度 评 比先 进 资 格 、暂 扣 行 政执 法 证 件 、离 岗 培 训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取 消行 政 执 法 资 格 以 及 行政 处 分 等 责 任 追 究 ;2、给 予 办 案 人 责 令作 出 书 面 检 查 、批 评教 育 、取 消 年 度 评 比先 进 资 格 、离 岗 培 训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取 消行 政 执 法 资 格 以 及 行政 处 分 等 责 任 追 究 ;3、给 予 审 核 人 和 批准 人 诫 勉 谈 话 、责 令限 期 整 改 、责 令

21、作 出书 面 检 查 、责 令 公 开道 歉 、取 消 年 度 评 比先 进 资 格 、通 报 批 评 、责 令 停 职 反 省 或 者 责令 辞 职 、建 议 免 职 以及 行 政 处 分 等 责 任 追究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 警告;(二) 记过;(三) 记大过;(四) 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 党员 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22、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 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 4 -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明 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 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 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对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处罚备案手续。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 同

23、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 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 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

24、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 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 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 规定,干扰 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益遭受损害的;7.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或者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行为的;9.对当事人进行没收

25、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或者对没收的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给 予行政 处分:(四) 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和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款 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26、情节严重的,给 予行政 处分:(五)故意包庇 应 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 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 权予以检举 。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27、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给 予 责 任 人 通 报批 评 、取 消 评 比 先 进等 责 任 追 究 ;5、对 违 反 党 纪 的 工作 人 员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对 构 成 犯 罪 的 工 作 人员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6、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责 任 承担 方 式 。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

28、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5 -秘密的;(十七)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 匿、毁灭证 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 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 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 当 责令其改正。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和 证据,并告知当事人

29、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 处罚 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诉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 行政处罚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1、立案责 任:对发现的、接到投诉、举报的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1. 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社会 监督的工业原则,对于公

30、民投 诉或者反映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是否立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1.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处 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者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可 以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一 )没有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的 ;(二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对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行 行 政 职 责 的 行 政 机关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由上 级 行

31、 政 机 关 或 本 级人 民 政 府 、监 察 机 关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 警告;(二) 记过;- 6 -有偿法律服务的处罚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应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 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当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要求听证等

32、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明 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案决定后告知投诉人;对立案处理的投诉案件,应当办结后将处罚决定告知投诉人。对于应当给予处罚的案件,必 须立案处理。2. 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 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 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书证,可以进行复制。3、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

33、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和 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违反处罚程序的;4.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

34、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向受援人索要、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罚 种 类 、幅 度 的 ;(三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程 序的 ;(四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八 条 关 于 委 托 处 罚 的 规 定的 。”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 (二) 项 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 予行政处 分:(一)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二)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法 律 援 助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35、 律 师 事 务 所 拒 绝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的 指 派 ,不 安 排 本所 律 师 办 理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的 ,由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给予 警 告 、责 令 改 正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一 个 月 以 上三 个 月 以 下 停 业 整 顿 的 处 罚 。4.法 律 援 助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及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一 )为 不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条 件 的 人 员 提 供 法 律 援

36、助 ,或者 拒 绝 为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条 件 的 人 员 提 供 法 律 援助 的 ;(二 )向 受 援 人 索 要 、收 取 财 物 或 者 牟 取 其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三 )侵 占 、私 分 、挪 用 法 律 援 助经 费 的 。办 理 法 律 援 助 事 项 收 取 的 财 物 ,由 司 法 行 政部 门 责 令 退 还 ;从 事 有 偿 法 律 服 务 的 违 法 所 得 ,由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没 收 ;侵 占 、私 分 、挪 用 法 律援 助 经 费 的 ,由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追 回 ;构 成 犯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37、 责 任 。第 三 十 条 司 法 行 政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法 律 援 助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滥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构 成 犯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5.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法 律 援 助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法 给 予 处 分 :(一 )为 不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条 件 的 人 员提 供 法 律 援 助 ,或 者 拒

38、绝 为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条 件 的人 员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的 ;(二 )向 受 援 人 索 要 、收 取任 免 机 关 、政 府 法 制机 构 ,以 下 列 方 式 追究 其 责 任 :1、给 予 立 案 人 责 令作 出 书 面 检 查 、批 评教 育 、取 消 年 度 评 比先 进 资 格 、暂 扣 行 政执 法 证 件 、离 岗 培 训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取 消行 政 执 法 资 格 以 及 行政 处 分 等 责 任 追 究 ;2、给 予 办 案 人 责 令作 出 书 面 检 查 、批 评教 育 、取 消 年 度 评 比先 进 资 格 、离 岗 培 训 、调 离

39、 工 作 岗 位 、取 消行 政 执 法 资 格 以 及 行政 处 分 等 责 任 追 究 ;3、给 予 审 核 人 和 批准 人 诫 勉 谈 话 、责 令限 期 整 改 、责 令 作 出书 面 检 查 、责 令 公 开道 歉 、取 消 年 度 评 比先 进 资 格 、通 报 批 评 、责 令 停 职 反 省 或 者 责令 辞 职 、建 议 免 职 以及 行 政 处 分 等 责 任 追究 ;4、给 予 责 任 人 通 报批 评 、取 消 评 比 先 进等 责 任 追 究 ;5、对 违 反 党 纪 的 工作 人 员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对 构 成 犯 罪 的 工 作 人员 ,移 交 司 法

40、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6、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三) 记大过;(四) 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 党员 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 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41、法追究刑事责任:”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 7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6、送达责 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 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5、行政 处罚 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6.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42、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诉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财 物 或 者 牟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三 )侵 占 、私分 、挪 用 法 律 援 助 经 费 的 。办 理 法 律 援 助 事 项 收 取 的 财 物 ,由 司 法 行 政 部 门责 令 退 还 ;从 事 有 偿 法 律 服 务 的 违 法 所 得 ,由 司法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没 收 ;侵 占 、私 分 、挪 用 法 律 援 助经 费 的 ,由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追 回 ;构 成

43、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的工 作 人 员 在 法 律 援 助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责 任 承担 方 式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4行政处

44、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1、立案责 任:对发现的、接到投诉、举报的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应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1. 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社会 监督的工业原则,对于公民投 诉或者反映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后告知投诉人;对立案处理的投诉案件,应当办结后将处罚决定告知投诉人。对于应当给予处罚的案件,必 须立案处理。2. 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45、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 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3.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 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

46、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 (二) 项 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 予行政处 分:(一)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二)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二条 对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行 行 政 职 责 的 行 政 机关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由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本 级人 民 政 府 、监 察 机 关 、任 免 机 关 、政 府 法 制机 构 ,以 下 列 方 式 追究 其 责 任 :1、给 予 立 案 人

47、 责 令作 出 书 面 检 查 、批 评教 育 、取 消 年 度 评 比先 进 资 格 、暂 扣 行 政执 法 证 件 、离 岗 培 训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取 消行 政 执 法 资 格 以 及 行政 处 分 等 责 任 追 究 ;2、给 予 办 案 人 责 令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 警告;(二) 记过;(三) 记大过;(四) 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 党员 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 8 -保守知悉的国

48、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 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当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明 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6、送达责 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 行责 任:依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49、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 1 个月以上 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给予个月以上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 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 处所收财物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4.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和 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 处罚 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6.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诉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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