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 正 反 面 打 印复旦大学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理审核表(共 2 页)事由 地点 时间姓名: 学号: 性别:院系: 年级: 专业:违纪人基本信息 住宿地址: 电话:主要违纪事实填写人签字: 年 月 日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条规定,学生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第六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的,给予警告处分。第六十一条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第六十二条 在考场或者考场附近区域内干扰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六十三条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2、和考试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六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携带通讯设备参加考试;(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闭卷考试,或者携带规定以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开卷考试的;(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和考试材料的;请 正 反 面 打 印(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和考试材料,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六)偷换、涂改答卷、考试成绩和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七)其他作弊行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情节
3、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采用抢夺、盗窃等手段获取试题、答案,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个人信息,组织、参与团伙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或者作弊二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十五条 违反学术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在论文或者研究报告中伪造、篡改数据、图片、文献的;(二)抄袭他人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十六条 介绍他人买卖论文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他人代写论文,代他人写论文,或者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学生参加的学校相应课程或者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成绩记为不合格,并不得补考。第六十八条 违反课堂纪律,严重干扰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承办单位处理意见教学院长/系主任签名:年 月 日主管部门处理意见教务处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备 注附 件1、综合报告:( ) 2、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3、证明材料:( ) 4、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