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部门应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并检查备份介质的有效性。第二条使用部门应对数据备份介质(磁带、磁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纸介质等)统一编号,并标明备份日期和备份数据内容、密级及保密期限。第三条使用部门应对备份数据介质妥善保管,特别重要的应异地存放,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可用性。第四条使用部门应建立备份介质的销毁审批登记制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销毁措施。第五条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所用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政务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在维修过程中不得泄露涉密政府政务数据信息。第六条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的计算机设备更换或报废时,应彻底清除计算机内部相关业务信息数据,并拆除所有相关的涉密选配件,由使用部门统一登记封存。数据安全管理规定一 目的1.1为了提高公司网络系统的安全性,最大限度的防止资料流失。特制定本规定二 范围2.1电子文档向外发送时遵循此规定。三 定义3.1 向外发送的数据:包括对外光盘的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