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系统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冶金系统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冶金工业部各司(局)、地方冶金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冶金企事业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均应执行本预案。 第三条破坏性地震分类 一般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100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的5以上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