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保[2009]174号.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681830 上传时间:2018-10-27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1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台环保[2009]174号.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台环保[2009]174号.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台环保[2009]174号.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台环保[2009]174号.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台环保[2009]174号.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台环保 2009174 号关于印发可交易排污权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现将可交易排污权监测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二 OO 九年十一月十八日2可交易排污权监测技术规定(试行)1 范围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企 事 业 单 位 废 气 中 的 SO2和 废 水 中 的 COD 两 种 污染 物 可 交 易 排 污 权 的 监 测 。2 引用标准以 下 标 准 和 规 范 所 含 条 文 ,在 本 规 定 中 被 引 用 即 构 成 本 规 定 的 条文 ,与 本 规 定 同 效 。HJ/T 397-2007 固 定 源 废

2、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GB/T 1615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 ;HJ/T 47 烟 气 采 样 器 技 术 条 件 ;HJ/T 48 烟 尘 采 样 器 技 术 条 件 ;空 气 和 废 气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第 四 版 );HJ/T 92-2002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GB 1299791 水 质 采 样 方 案 设 计 技 术 规 定 ;GB 1299891 水 质 采 样 技 术 指 导 ;GB 15562.11995 环 境 保 护 图 形 标 志 排 放

3、口 (源 );GB 89781996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HJ/T 151996 超 声 波 明 渠 污 水 流 量 计 ;HJ/T XX2002 地 表 水 和 污 水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CJ/T 3008.1 593 城 市 排 水 流 量 堰 槽 测 量 标 准 ;CJ/T 301793 浅 水 流 量 计 ;ISO 5551:1973 明 渠 中 液 流 的 测 量 稳 流 测 量 的 稀 释 法 第 一 部 分 恒 流 注 射 法 ;3ISO 5552:1987 明 渠 中 液 流 的 测 量 稳 流 测 量 的 稀 释 法 第 二 部 分 积 分 法 ;ISO

4、 5553:1987 明 渠 中 液 流 的 测 量 稳 流 测 量 的 稀 释 法 第 三 部 分 恒 流 积 分 法 和 放 射 示 踪 剂 积 分 法 ;ISO 748:1979 明 渠 中 液 流 的 测 量 速 度 面 积 法 ;ISO 1070:1973 明 渠 中 液 流 的 测 量 斜 速 面 积 法 ;ISO 4359:1983 明 渠 水 流 测 量 矩 形 、梯 形 和 U 形 测 流 槽 ;ISO 4360:1984 堰 、槽 明 渠 水 流 测 量 三 角 剖 面 堰 ;ISO 4377:1982 明 渠 水 流 测 量 平 坦 V 形 堰 ;水 和 废 水 监 测

5、分 析 方 法 (第 四 版 )。当 上 述 标 准 和 规 范 被 修 订 时 ,应 使 用 其 最 新 版 本 。3 术语和定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规 定 。3.1 通用部分3.1.1 污染源排 放 大 气 污 染 物 或 水 体 污 染 物 的 设 施 或 建 筑 构 造 (如 车 间 等 )。3.1.2 工况装 置 和 设 施 生 产 运 行 的 状 态 。3.2 废气部分3.2.1 气态污染物以 气 体 状 态 分 散 在 排 放 气 体 中 的 各 种 污 染 物 。3.2.2 等速采样将 采 样 嘴 平 面 正 对 排 气 气 流 ,使 进 入 采 样 嘴

6、 的 气 流 速 度 与 测 定 点 的排 气 流 速 相 等 。3.2.3 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4温 度 273.15K,压 力 101325Pa 条 件 下 不 含 水 分 的 排 气 。3.3 废水部分3.3.1 瞬时水样指 从 水 中 不 连 续 地 随 机 (如 时 间 、流 量 和 地 点 )采 集 的 样 品 。3.3.2 自动采样采 样 过 程 通 过 仪 器 设 备 按 预 先 设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的 连 续 或 不 连 续 采 样 。4 监测准备4.1 监测方案的制定4.1.1 监测方案的制订要求4.1.1.1 实 施 可 交 易 排 污 权 监 测 前 应 制 定

7、统 一 的 监 测 方 案 。4.1.1.2 监 测 方 案 由 可 交 易 排 污 权 申 请 单 位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监 测 单 位 按 本监 测 规 范 制 定 。4.1.2 监测的方式对 于 有 在 线 自 动 监 测 系 统 的 可 交 易 排 污 权 申 请 单 位 ,由 环 境 保 护 行政 主 管 部 门 所 属 的 环 境 监 测 站 或 有 资 质 的 监 测 单 位 (或 实 验 室 )对 其 在线 自 动 监 测 装 置 进 行 现 场 适 用 性 检 测 合 格 后 ,其 主 要 污 染 物 在 线 自 动 监测 系 统 的 监 测 结 果 可 以 作 为 可

8、 交 易 排 污 权 核 定 的 依 据 。但 其 在 线 自 动 监测 装 置 的 污 染 处 理 装 置 进 口 仍 须 按 照 本 监 测 规 范 进 行 监 测 和 核 定 。大 气在 线 自 动 监 测 仪 中 废 气 流 量 以 及 SO2浓 度 的 比 对 方 法 参 照 HJ/T 75-2007 固 定 污 染 源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试 行 )的 7.1 条 款 执 行 。水质 在 线 自 动 监 测 仪 中 污 水 流 量 的 比 对 方 法 参 照 HJ/T 354-2007 水 污 染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验 收 技 术 规 范 5.

9、7 条 款 执 行 。水 质 在 线 自 动 监 测 仪 中COD 的 比 对 方 法 参 照 HJ/T 354-2007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验 收 技 术5规 范 5.1.2 条 款 执 行 。在 线 自 动 监 测 装 置 的 质 量 保 证 参 照 HJ/T 92-2002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9.5 条 款 执 行 。对 于 没 有 自 动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自 动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比 对 未 通 过 的 可 交易 排 污 权 申 请 单 位 ,其 可 交 易 排 污 权 监 测 必 须 按 照 本 监 测 规

10、范 进 行 监 测和 核 定 。4.1.3 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4.1.3.1 生 产 概 况包 括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生 产 状 况 、产 品 及 主 要 原 辅 材 料 的 性 质 、产 品年 产 量 、原 辅 料 年 使 用 量 、年 用 水 量 、中 间 体 、工 艺 特 点 、产 污 环 节 、生产 排 污 情 况 及 工 况 的 控 制 和 记 录 检 查 。4.1.3.2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情 况调 查 污 染 源 的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的 净 化 原 理 、工 艺 过 程 、主 要 技 术 指 标等 。4.1.3.3 监 测 工 作 内 容4.1.3.3.1

11、采 样 点 性 质 、名 称 、位 置 和 编 号 ;采 样 方 式 、采 样 器 设 备 及 运 行情 况 ;采 样 频 次 、采 样 时 间 、采 样 量 等4.1.3.3.2 监 测 项 目 和 分 析 方 法4.1.3.4 质 量 保 证 要 求4.1.3.5 监 测 结 果 评 价4.1.4 监测方案制订步骤4.1.4.1 准 备 阶 段收 集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规 范 。4.1.4.2 实 地 调 查组 织 有 关 人 员 深 入 现 场 ,详 细 了 解 申 请 单 位 生 产 和 排 污 、排 污 规 律和 监 测 点 位 等

12、基 本 情 况 。64.1.4.3 制 订 方 案根 据 有 关 资 料 和 实 地 调 查 情 况 ,根 据 4.1.2 监 测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制 订 出 详 细 的 监 测 方 案 。4.2 监测方案的执行4.2.1 可 交 易 排 污 权 监 测 方 案 须 报 地 (市 )级 以 上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门 审 定 或 备 案 后 方 可 执 行 。4.2.2 可 交 易 排 污 权 监 测 要 由 有 资 质 监 测 单 位 (或 实 验 室 )按 可 交 易 排 污权 监 测 方 案 实 施 监 测 ,监 测 结 果 须 经 地 (市 )环 境 保

13、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所 属的 环 境 监 测 站 审 核 合 格 后 ,才 能 参 加 排 污 权 交 易 。4.3 监测条件的准备4.3.1 工 况 要 求申 请 单 位 应 积 极 配 合 监 测 工 作 ,保 证 监 测 期 间 生 产 设 备 和 治 理 设 施正 常 运 行 ,工 况 条 件 符 合 监 测 要 求 。具 体 的 工 况 要 求 参 照 HJ/T 397-2007 固 定 源 废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4.3 条 款 执 行 。通 常 选 择 在 正 常 生 产 工 况 并 达设 计 规 模 80%以 上 运 行 情 况 下 进 行 ,并 记 录 检

14、测 时 的 生 产 工 况 、生 产 规模 和 其 他 有 关 参 数 。4.3.2 进 行 SO2可 交 易 排 污 权 核 定 的 申 请 单 位 的 监 测 条 件 准 备 工 作参 照 HJ/T 397-2007 固 定 源 废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4.2 条 款 执 行 。4.3.3 进 行 COD 可 交 易 排 污 权 核 定 的 申 请 单 位 的 监 测 条 件 准 备 工 作包 括 :在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进 出 口 设 置 一 定 长 度 的 进 水 渠 和 排 水 渠 以 保 证污 水 流 量 的 测 定 工 作 ,同 时 在 进 水 渠 和 污 水

15、处 理 设 施 之 间 设 置 调 节 池 ,以 保 证 对 进 水 中 COD 浓 度 的 测 定 。5 监测采样5.1 SO2的监测采样5.1.1 采样点位的确定7SO2可 交 易 排 污 权 的 监 测 应 在 废 气 处 理 设 施 进 气 口 和 排 气 口 的 合适 位 置 布 点 。具 体 采 样 位 置 和 采 样 点 的 设 置 参 照 HJ/T 397-2007 固 定 源废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8 条 款 执 行 。5.1.2 采样时间和频次采 样 时 间 和 频 次 的 安 排 应 能 反 映 真 实 排 污 情 况 和 环 境 保 护 治 理 设施 的 处 理

16、 效 果 ,并 应 使 工 作 量 最 小 化 。SO2可 交 易 排 污 权 的 采 样 时 间 和频 次 ,对 生 产 稳 定 且 污 染 物 排 放 有 规 律 的 排 放 源 ,应 以 生 产 周 期 为 采 样周 期 ,采 样 不 得 少 于 1 个 周 期 ,每 个 采 样 周 期 内 采 样 频 次 为 5 次 。对 于有 处 理 设 施 并 正 常 运 转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其 废 气 为 稳 定 排 放 的 可 采 瞬 时 样 ,但 不 得 少 于 3 次 。对 非 稳 定 源 、大 型 重 点 项 目 排 放 源 必 须 采 用 加 密 监 测的 方 法 。具 体

17、的 采 样 时 间 和 频 次 的 确 定 原 则 参 照 HJ/T 397-2007 固 定 源废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10.2 条 款 执 行 。5.1.3 采样方法通 过 采 样 管 将 样 品 抽 入 到 装 有 吸 收 液 的 吸 收 瓶 中 。具 体 的 采 样 系统 参 照 HJ/T 397-2007 固 定 源 废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8.2.1 条 款 执 行 。5.2 COD 的监测采样5.2.1 采样点位的确定COD 可 交 易 排 污 权 的 监 测 应 在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进 水 总 渠 和 排 水 总 渠的 适 当 位 置 布 点 。采 样

18、位 置 应 在 采 样 断 面 的 中 心 。当 水 深 大 于 1 m 时 ,应 在 表 层 下 1/4 深 度 处 采 样 ;水 深 小 于 或 等 于 1 m 时 ,在 水 深 1/2 处 采样 。5.2.2 采样时间和频次采 样 时 间 和 频 次 的 安 排 应 能 反 映 真 实 排 污 情 况 和 环 境 保 护 治 理 设施 的 处 理 效 果 ,并 应 使 工 作 量 最 小 化 。COD 可 交 易 排 污 权 的 采 样 时 间和 频 次 ,对 生 产 稳 定 且 污 染 物 排 放 有 规 律 的 排 放 源 ,应 以 生 产 周 期 为 采8样 周 期 ,采 样 不

19、得 少 于 1 个 周 期 ,每 个 采 样 周 期 内 采 样 次 数 为 5 次 。对于 有 处 理 设 施 并 正 常 运 转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其 废 水 为 稳 定 排 放 的 可 采 瞬 时样 ,但 不 得 少 于 3 次 。对 非 稳 定 源 、大 型 重 点 项 目 排 放 源 必 须 采 用 加 密监 测 的 方 法 。具 体 的 采 样 时 间 和 频 次 的 确 定 原 则 参 照 该 企 事 业 单 位 对 应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中 相 应 的 条 款 执 行 。5.2.3 采样方法在 各 时 间 单 元

20、采 集 瞬 时 水 样 。由 于 本 规 定 针 对 COD 的 监 测 ,因 此规 定 采 样 容 器 的 材 质 为 硬 质 玻 璃 瓶 ,采 样 量 为 500 mL/次 ,并 现 场 加H2SO4调 节 pH2。水 样 采 回 后 需 在 2d 内 分 析 。相 关 的 采 样 注 意 事 项 参照 HJ/T XX2002 地 表 水 和 污 水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5.2.2.5 条 款 执 行 。6 流量测定6.1 废气排放量测定废 气 排 放 量 的 测 定 是 SO2可 交 易 排 污 权 核 定 中 一 个 很 重 要 的 参 数 ,其 具 体 的 测 定 规 范 按 H

21、J/T 397-2007 固 定 源 废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6.5 条 款执 行 。计 算 标 准 状 态 下 干 排 气 流 量 时 涉 及 的 排 气 温 度 和 排 气 中 水 分 体 积分 数 分 别 按 照 HJ/T 397-2007 固 定 源 废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中 的 6.1 和 6.2条 款 执 行 。6.2 污水排放量测定申请 COD 可交易排污权的企事业单位的 污水处理设施进出口总渠的相应位置必须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自动污水流量测流装置,所选择污水流量装置必须适应于污水特性和污水排放。可用流速仪法、堰槽法、容器法、浮标法和压差法等测定,所使用的流量

22、计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在采样点须修筑能满足采样和安装流量计的建筑物,具体要求参照 HJ/T 92-200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7.3 条款执行。 实测污水排放量要经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校核。97 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可交易排污权的监测项目为废气中的 SO2 和污水中的 COD。同时,为 了确认可交易排污权申请单位的其他污染物指标达标排放,根据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参考该单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的监测项目,在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酌情加测烟尘、氮氧化物、总烃和非甲烷烃等项目;在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酌情加测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氨氮、总磷、色度、pH、粪大肠

23、菌种、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等。但这些项目的监测结果仅作达标参考,不做可交易排污权总量核定的结果评价。其对应的分析方法如下表所示:表 1 可交易排污权的监测项目及其分析方法监测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6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1989烟尘 重量法 GB/T 16157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 法 GB/T 15436-1995定电位电解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3

24、 年)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非甲烷烃 总烃和非甲烷烃测定方法一(B)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3 年)生化需氧量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88-1987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石油类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199610重量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 年)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7494-1987水

25、质 紫外消解测定总氮流动注射法 NEN 6643:2003碱性过硫酸钾消解 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79-1987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2005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钼锑抗分光光度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 年)总磷水质 总磷和正磷酸盐的测定流动注射法 ISO 15681-2:2003(E)色度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3-1989水质 p

26、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1986pH 便携式 pH 计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 年)粪大肠菌群 多管发酵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 年)挥发性有机物吹脱捕集 气相色谱质谱法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挥发性有机物美国国家环保总局方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 年);EPA8260B1996半挥发性有机物 气相色谱-质谱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 年)8 质量保证为确保可交易排污权的监测数据的可靠性,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要求,实施监测全过程质量保证,具体的质量保证参照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中的 13 条款和 HJ/T 92-200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中的 9 条款执行。同时,采样人员和化验人员不能同时兼带,实行相互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