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行业诚信单位创建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行业的诚信建设,推进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的完善,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提升市政行业的社会形象,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决定开展“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 是全国市政设施管(养)护行业的最高荣誉,获奖单位的信誉和管理工作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在全国或本地区具有示范作用。第三条 “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创建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两年,从发证之日算起。可连续申报。第四条 在“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荣誉有效期
2、间,如单位因不诚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等,将取消其获得的“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荣誉,并取消下一次申报资格。第五条 “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创建工作由本专业委员会在国家住建部及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指导下组织实施。第二章 创建工作组织机构 - 2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财组部、北京常设办公室等办事机构以及评审组织,按照各自规定职责,具体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创建活动业务的组织、实施、协调及创建工作。在规定的创建周期内,专业委员会常委会批准组建的评审委员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定期创建。第七条 “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
3、位”评审委员会的组成1.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的主办单位组织推荐,专业委员会审批。担任评委的人员应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行业特点,掌握行业最新动态,了解行业发展方向,能够按照“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的评审原则,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具有丰富的参加创建活动的经验。2.评审委员会设主任评委一名,副主任评委若干名。主任评委全面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的创建工作,副主任评委协助主任评委综合平衡、协调组织。3.主任评委由主办单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推荐的评委担任,副主任评委从余下的评委中选取。4.评审委员会常设机构为“诚信单位评审委员会办
4、公室”,设在主办单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由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共同派员组成。其办公室主任由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派员担任。- 3 -5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创建,具体创建工作人员在创建时根据报名等实际情况从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抽取。创建工作按照片区分组交叉进行,每小组以 3 人为宜,并不得有 2 名及以上评委为同一单位派出的人员。6、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不得参加对本人所在片区的申报单位的创建。7、创建活动开展期间,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状态进行分析、总结与修正。特殊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
5、要召开会议。第三章 申报范围第八条 “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的申报范围为:县级以上城市(包括县级市以及非本会员单位城市)建成区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单位。第四章 申报条件第九条 申报参评“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市政管养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2、领导班子精诚团结、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凝聚力与责任感。- 4 -3、建立健全诚信自律制度且正常运行并实施考核。4遵纪守法,市场行为规范;依法纳税,无偷税、漏税、逃税等不良行为发生、单位现职主要领导成员无党纪、政纪刑事处分、处罚。5、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受社会
6、媒体不良行为连续曝光。6、单位实行公务公开、保障职工权益。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任职等);按规定缴纳员工社保基金和保险金;不拖欠民工工资;建立职工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开展用户满意活动。7、单位领导积极支持党、政、工、团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崇尚科学、破除迷信;自愿承担抗灾、扶贫等社会责任。8、创建周期内无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9、主要从事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五章 材料申报 第十条 参加“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评审活动的申报单位,须按规定要求,填写并提交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申报表一式两份和诚信业绩申报材料一份,申报表另报电子文档一份。提交材料的内容包括:1、
7、本单位基本概况(须反映第四章要求的相应内容);- 5 -2、企业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3、提供本单位主要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证明材料;4、创建周期内本单位的年度统计报表和财务年终报表;5、本地(本城市)行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开户银行的推荐意见。6、自评情况(按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申报表的格式要求填写);7、反映近期本单位全貌及管理工作质量的彩色照片(不少于 8 张),要求图象清晰、可观性强,能反映本单位的工作特点、管理特色和整体水平。8、按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评价自评分表中的要求逐项提供需要的证明材料(注意:不能证明的
8、项目将不予计分)。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的相关栏目内,须有本单位和推荐部门的公章。第六章 评审程序第十二条 发布通知“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的创建工作由专业委员会- 6 -秘书处向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和非会员单位发布参加创建活动的工作通知。第十三条 受理1、各城市拟申报“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的单位,按通知要求,统一将申报材料报至各片区组长单位,片区组长单位将本片区申报项目汇总后向秘书处备案。2、申请参评“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的非会员单位,其申请表需经本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方可向片区组长单位报送。3、申请参评
9、“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的非会员单位,本城市没有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的,其申请表需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方可向片区组长单位报送。第十四条 初审1、各片区组长单位负责本片区创建活动的初审工作。片区组长单位在本片区内会同 23 家会员单位的专家组成初审小组,审核本片区内上报的、拟参加创建活动的申报材料,并对照实施细则和相关要求开展各项初审工作。2、初审申报材料的时间,各片区组长单位可根据各城市实际情况和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发出的创建活动通知要求,适时安排。- 7 -3、初审内容查阅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逐项
10、核实。必要时,初审小组可对申报单位进行预审阶段的实地考察,但检查内容应向评审委员会备案。出具初审报告。4、片区组长单位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初审结果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五条 确定参评单位1、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片区组长单位提交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汇总并报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将汇总的名单在协会网站的显著位置上公示十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2、对公示期间提出的问题将组织人员进行核查,根据公示和核查的结果确定参评单位名单。3、片区组长单位对参评单位的申报资料及初审报告,于第二次工作会议上报送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分发给各专家组组长;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予以退回。
11、第十六条 评审1、“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的获奖单位数量原则上控制在专业委员会会员数量的 20%以内,因非会员单位的加入,获奖单位的数量可适当增加;在创建指标分配方面,充分- 8 -考虑地域、城市规模、单位经济性质差异等特点,做到适度平衡。2、确定入围单位。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各片区组长签署的初审推荐意见、网上公示以及核查的结果,原则上按照推荐排列顺序选定。入围单位数量与创建获奖单位的数量比例约为1.2:1。3、根据需要,评审委员会可组织专家组对入围单位的各项材料进行实地核查。4、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评审意见,写出评审报告和推荐单位,原则上推荐得分较高的单位,淘汰得分较低的单位。
12、5、推荐单位名单在协会网站的显著位置上公示十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写出综合评审报告报专业委员会审批。6、创建工作应在创建年度、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议召开前结束。创建结果在常委会审议、备案。第七章 奖励与宣传第十七条 荣获“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的单位,由专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在创建年度召开的专业委员会全体会员大会上,向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第十八条 获奖单位对荣获“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 9 -称号做出贡献的人员,在年终考核中作为考核条件,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建立“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档案,将获奖单位载入全国市政行业诚信体系信息记录系统。第二十条
13、为充分发挥获奖单位的示范作用,加大对获奖单位的宣传力度,在每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颁奖后,由专业委员会编辑全国城镇年度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先进事迹材料汇编。第八章 工作纪律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创建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科学的原则进行。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获得荣誉资格。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撤销资格。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10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2017 -2018 年度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诚信单位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