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起重机工安全操作规程 1、基本规定 (1)新机或经过大修以及改变了原主要性能的起重机,应经载荷试验和检查验收合格,办妥交接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 (2)超过预修期而需继续运行时,必须通过技本鉴定,规定允许超期使用期限,采取相应措施,并经机电、技安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3)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应经体格检查证明无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视力听力不正常等禁忌性疾病。 (4)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达到下列要求: 1)熟悉起重机的结构、原理和工作性能; 2)熟悉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 3)熟悉起重工的工作信号及规则; 4)具有操作维护起重机的基本技能; 5)掌握各调整部位的调整方法。 (5)每台起重机应配备专职司机和助手各一名。助手只有在司机的指导下方可操作。起吊重要部件(重量大、精度高)时,必须由司机操作,助手不得单独进行调整工作。 (6)值班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女同志应将发辫塞入帽内。 (7)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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